【安全生產月活動專欄】安全生產法第四期學習資料
日期:2022-06-10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
2021版安法,書寫行業的《西游記》
《西游記》里的孫大圣頭上有個金箍,只要唐僧,抑或是觀音菩薩念起咒語,孫大圣就會痛的滿地打滾,任你有通天的本領。那新《安法》把緊箍咒戴在了誰的頭上? 2021版《安全生產法》可以說是史上最嚴安全生產法律,其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職責,可以說是控制事故的“定海神針”,只要落實到位,大概率就不會發生事故。 第五條首次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之前上級部門開會經常這樣強調,大家也都知道,但是把他寫入法律,還是開天辟地第一次,它的意義就在于”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這就話有了法律支撐,它的法律地位是任何人無法撼動的。 2021版《安全生產法》第21條,給了企業主要負責人7條安全職責,其中需要主要負責人親自落實的就有5條,必須保證的一條。就剩下最后一條事故報告,還必須及時如實報告。 只一個“落實”、“實施”、“保證”,就能把主要負責人“箍”的死死。注意:”保證”和”保障”是不一樣的。雖然可以設置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但是人家只是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責。一旦發生事故,調查組會依法追責,是誰的責任誰來承擔,誰也不好替誰背鍋。 不要抱怨法律太嚴,實在是事故真的不好控制,僅靠企業中層管理人員很難實現安全生產,更何況不少主要負責人缺乏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要么下放責任、推卸責任不作為,要么重生產輕安全瞎指揮亂作為,導致安全責任層層失守。所以,”老大難,老大難,老大重視就不難”。 制定法律目的不是懲罰哪個人、哪些人,而是要讓生產經營單位的領頭人重視起來,并帶領全員共同筑牢安全生產的大堤、防線,共同抵御安全生產風險。
如何破解履責難題
真的要主要負責人自己來落實自己的7條安全生產職責,怕是沒有一條能真正做到。
老板落實不了,總得有人代勞,那這個人會是誰?一般來講普遍公認的是安全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捎械膯挝贿B獨立安全機構都沒有,哪來的負責人。所以,第一步是有個獨立的機構。 第二步:選對人。怎么選對人,換句話說,選人的條件是什么? 第三步:給夠錢,不能用以前的老眼光看安全專業人才,用待遇要求低的人,不少單位的安管人員80%是即將退休的人員,這反應處什么問題?用人也講究性價比。更不能耍小聰明把人騙過來后,再想辦法降低待遇,降低待遇的條件只有一個,那就是不稱職。除此之外,沒有任何條件可以降低安管人員的待遇,要知道,干安全這一行,需要“能力+不怕得罪人”兩個硬性條件。當然還要參考當地的經濟情況,這需要老板自己把握,天嘉宜不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 第四步:感情投資。人是感情動物,本來安全崗位就不那么有吸引力,常人看來是個“異類”,你再整天愛答不理,甚至橫挑鼻子豎挑眼,更有甚者把本不是安全崗位的業務、事情交給安管人員,一次兩次都能接受,時間長了,怕是誰心里都不樂意。不出事故還好,一旦出事故,把責任直接推給安全機構和安管人員,這樣誰都不愿意跟你干。即便收入高,最終也會離你而去。要知道信任、感情同樣是人的”剛性內在需求”,是人性。需要領導的關心、貼心。 最終我們的主要負責人要明白一個道理,在企業,任何一個員工都是給老板打工的,安全管理人員更是替老板履責(多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