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
security
近期收到不少網友咨詢有關《安全生產法》條款細節問題,現通過本號回答一些比較集中的點:
問題一:《安全生產法》里所講的“安全設備”具體是指哪些設備?設備上的安全附件如光柵、雙手開關、安全閥等屬于安全設備嗎?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共同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中的解釋:安全設備主要是指為了保護從業人員安全、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以及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用于救援而安裝使用的機械設備和器械,如礦山使用的自救器、滅火設備以及各種安全檢測儀器,包括安全檢測系統、瓦斯檢測器、測風表、氧氣檢測儀、頂板壓力檢測儀等。
我想這個問題已經解釋清楚了!
問題二:審查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和資格時,發現很多監理單位既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也沒有建筑“三類人員”安全培訓證書,是否該叫停??還有人問個體工商戶是否適用安全生產法?
以上兩個問題屬于一個類別。而且關注度比較高。
實踐中不少建設單位在實施本單位新建、改擴建工程項目時,或在招標環節、或在工程開工前需要審查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資質、資格以及特種設備的備案和審驗情況,這是正常的,尤其是對施工單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三類人員”資格、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特種設備的報驗等資料是正常的,但是對于工程監理單位的是否同樣提供以上資料呢?
首先要知道工程監理單位不是施工單位,所以沒有施工資質,也不需要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樣也不需要建筑三類人員證書。那么工程監理單位是個什么性質的單位?
按行業來分,工程監理單位屬于咨詢性質的企業。那么問題來了,咨詢類企業又屬于哪個行業?
《安全生產法》里有個名詞需要大家認真理解,那就是“生產經營單位”。
《安全生產法》 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范疇。但是對生產經營單位這個名詞并沒有解釋。
細心人會查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安全監管總局第15號令公布,原安全監管總局第77號令修正)。這里面的第六十八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合法和非法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包括企業法人、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生產經營主體,可以作為理解和把握生產經營單位這一概念的正確答案。
于是對于工程監理單位僅存在監理資質和監理人員資格和應持有的安全培訓合格證書審查。需要說明的是監理人員可以持有一般行業安全生產培訓合格證書。